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危害大

安监局检查企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无证上岗不仅会导致无法完成工作,很多工种的操作伴随着危险性,操作不当将有可能危害自身和他人安全并且还得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桐城一家广告公司职工在闹市区焊接广告牌时,违章作业引发重大火灾,当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案时发现,该公司所有电焊员工均没有电焊从业资格,于是派员就监管漏洞来到该市安监局开展检察约谈。这起案件在桐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广告公司法人缪某某和职工齐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责。


由上面案例告诉我们从事特种作业都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件,否则可能造成你或者他人安全隐患,因此为了营造和谐的世界请您为您的安全负上责任考取一本合法的证件。

                                                                                                                                                       必须保证企业人员持证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一、什么是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二、常见的特种作业有哪些?

  1.电工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高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5.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6.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三、特种作业有哪些具体要求?
  特种作业的管理工作主要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关键内容要求如下:
  (一)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再复审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不予通过:(1)健康体检不合格的;(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的;(3)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4)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5)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或者所在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